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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书

2015年06月11日 11:13 刘洪武 点击:[]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您在任职期间具体负以下经济责任:  

一、直接责任  

在任期内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负直接责任:  

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4.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5.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  

领导干部除直接责任以外,对本单位经济活动还要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一)会计责任  

任职期间本单位及下属各单位的各类经费支出应按照国家或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合理有效地安排、审核各项支出;支出中不得违反规定滥发钱物和损失浪费。  

1. 收费管理应严格执行《北京物资学院校内收费管理办法》。开具合规票据,不得擅自收费,代办的各项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合法、合规;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使用不合法收据。各类收入应及时、足额上交学校统一管理,不得坐收坐支、拖欠、截留、隐瞒收入以及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私存私放现金等。  

2.各类支出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规定(预算支出管理细则、专项管理办法、差旅费管理办法、借款管理规定、报账规定、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规定等),履行财务一支笔签字制度,签署委托书视同本人承担经济责任。  

3.各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4.妥善保管与经济活动相关的原始收支记录、资料和票据,包括预算批复函、合同文本、会议纪要等,不得以任何理由丢失、销毁。  

5、随时掌握单位经费收支、使用情况。  

(二) 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及保值增值责任  

严格执行校内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资产管理办法、物资采购管理办法、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资产报废处置实施细则、维修管理办法等)。购置、外单位捐赠的财物,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验收入账,做到账实、账证、账账相符,未经学校同意,不允许利用本部门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保证本单位管理的固定资产及其他财产的安全、完整。  

(三)重大经济决策责任  

1.大宗物资采购、工程项目应按照学校规定进行招投标。  

2.本单位经办的合同、协议应合法有效应,债权债务清楚,并切实维护学校利益。  

3.参照学校规定,制定本单位大额支出的额度,履行相应集体讨论程序,并应有会议记录。  

(四)决策失误责任  

在任期间,虽然严格按程序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但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也要负主管责任。  

(五)规范管理及财务公开责任  

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财产、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落实。按要求落实财务公开。  

(六)遵守财经法纪及廉洁自律责任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规定,严格落实廉政承诺书中的有关规定。  

(七)交接责任  

严格执行《北京物资学院关于处级干部离任工作交接暂行规定(试行)》。  

干部离任时,需办理工作交接,具体交接内容包括任期内重要的承包、租赁、投资、工程项目、债权债务、经济纠纷和诉讼等经济事项;任期内与经济活动相关的原始收支记录、资料;领导干部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公物以及其他需要办理交接手续的事项;对未在账面上反映的各种往来款、部分未结费用以及离任领导口头作出支付承诺事项,也应书面说明予以交接。  

郑重重申:上述内容是您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的经济责任,您和您的下属单位如有违反上述条款,都将视为您本人没有履行经济责任或履行经济责任不到位。  

特此告知。  

 

 

中共北京物资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5 39  

 

上一条:中共北京物资学院委员会关于推进廉政风险防控管理“三个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物院党发 [201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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