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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修订案)

2015年07月07日 16:39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物资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是在校党委领导下和校团委指导和帮助下独立开展工作和活动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北京物资学院学生基于共同兴趣爱好自发组成、自愿参加,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促进成员个体发展、实现成员共同愿景,经校团委批准成立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社团。  

第三条 北京物资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带动各会员单位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为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和社团成员的成长成才,优化学校的育人环境,弘扬先进文化,服务学校建设发展作贡献。引导学生社团、服务学生社团、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北京物资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在学生社团中广泛宣传科学理论,保证学生社团正确的发展方向;  

(二)根据学生社团的自身特点和发展状况,制定发展规划;  

(三)整合资源,搭建平台,为会员单位健康发展和共同进步服务;  

(四)组织开展全校性学生社团活动;对会员单位社团活动进行指导;  

(五)代表北京物资学院学生社团与校外其他高校社团进行交流合作。    

(六)修改社团联合会章程。  

(七)定期听取学生社团报告,并对社团发展状况进行评议。                    

(八)北京物资学院社团联合会是全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构,对学生社团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评估、扶持与提供服务。  

(九)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们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  

(十)依托学生社团这一载体,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建设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平台。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群众性、参与性强的特点,使其成为学生丰富校园生活,培养兴趣爱好,参与学校活动,扩大求知领域,锻炼交际能力,丰富内心世界的重要方式。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北京物资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会员是北京物资学院的学生社团。  

第六条 北京物资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是经过校团委批准,在社团联合会登记注册的社团,自动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日常管理由其指导单位负责。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社团联合委员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有对本会工作及活动监督、建议、批评和要求答复的权利。  

(四)组织或实施社团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可向社联提请帮助。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法令,遵守北京物资学院校规校纪,遵守社团联合会章程和决定;任何会员不得擅自以社联的名义进行活动。  

(二)有遵守社团联合委员会规章制度、维护本社团联合委员会形象、执行本社团联合委员会决议的义务;  

(三)支持本会的工作和活动;支持维护本会的正常运转,促进本会的发展,接受本会协调和指导的义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向主席团提交书面申请,由主席团批准并注销社团。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注销社团。  

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  

第十二条 北京物资学院社团联合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照国家的法令、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及本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北京物资学院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是社联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召开,并得到社联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的同意,并报请校党委和校团委同意,课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并通过《北京物资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二)审议并通过《北京物资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三)选举社代会委员会委员;  

(四)审议社代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六)应由社团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北京物资学院社联常务委员会是社联在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委员会委员由社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  

第十五条 社代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任免主席团成员;  

(三)聘任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学生社团代表大会;  

(五)向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办事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工作规划大纲并监督实施;  

(八)负责考核鉴定社联日常工作机构成员和各级社团干部每学期的工作情况,决定表彰优秀。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六条 社代会委员会会议至少一学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七条 北京物资学院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是社团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向社联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席团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北京物资学院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召集社代会委员会会议,主持社代会委员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委托的副主席代行职权。  

第十八条 北京物资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由社代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分工应在社代会委员会会议上通过。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如需进行调整,须经过社代会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送校党委批准方可生效,特殊情况下可由校党委直接任命。社代会闭会期间,委员会成员的增补和减免由主席团提名,经委员会三分之二(含)成员通过后生效。上报校党委批准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北京物资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职责:  

(一)领导社团联合会完成日常工作;  

(二)代表社团联合会对外开展工作,签署文件;  

(三)统筹、协调并指导社团开展工作;  

(四)批准或否决各会员社团提案或议案;  

(六)召集全体社团负责人会议。  

(七)提议部门设置的变更,经由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条 北京物资学院社团联合会主席团下设若干职能部门,作为北京物资学院社团联合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北京物资学院社团联合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各职能部门是北京物资学院社团联合会的办事机构,各职能部门实行北京物资学院社团联合会主席团领导下的部长(主任)负责制。  

(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实行聘任制,各部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聘期为一学年,可连续聘任,由主席团任免,对社代会委员会负责。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社联的主要经费来源为学校对于社团工作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社团联合会设立社团基金,其来源为社会各团体或个人对于社团的捐助或赞助。社团基金的使用遵循学校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社团活动基金应当用于:  

1.对社团活动的经费支持;  

2.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团或对社团及社联工作有重大贡献的部门及个人的奖励;  

3.与开展社团活动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社团活动专项款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学校有关部门、捐助或赞助的社会团体或个人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如会员对北京物资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决议有异议,可向北京物资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社代会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北京物资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社代会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六条 所有社团章程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冲突。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从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北京物资学院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社代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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