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离退休教职工特殊困难补助工作,为离退休老同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解决生活中的特殊困难,学校加大对离退休教职工特殊困难补助的力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特殊困难补助经费来源:
每年由学校财务处划拨离退休教职工特殊困难补助经费金额,离退休工作处严格掌握使用。
二、特殊困难补助人员范围:
学校正式编制离退休教职工。
三、成立特殊困难补助经费管理小组:
由离退休处工作处处长任组长,离退休党总支委员和关工委、老教协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研究确定特殊困难经费的使用。
四、特殊困难补助的原则和标准:
第一条:本人患有癌症,肾脏透析,做心脏搭桥、支架手术、安装起博器,换股骨头、膝关节等重大疾病,由本人提出申请,凭医药费单据,按自付金额的如下比例给予补助。
自付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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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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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至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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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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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至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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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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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至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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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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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元至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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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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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元至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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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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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0元至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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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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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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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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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配偶无工作无收入,夫妻双方年收入低于8万元,给予300元补助。
第三条:配偶、父母、子女本年去世,本人长期患重病
或家庭遭遇意外事故,给予300元补助。
五、特殊困难补助程序:
1、符合特殊困难补助的原则和标准第一条的由离退休教职工本人或家属提出特殊困难补助申请,填写困难补助申请表,提供门诊或住院自费单据; 符合第二条的由离退休教职工本人或家属提出特殊困难补助申请,填写困难补助申请表;符合第三条的不需填写困难补助申请表,由困难补助经费管理小组成员根据离退休教职工特殊困难的实际情况确定。
2、每年12月,特殊困难补助经费管理小组根据了解掌握的实际情况,集体研究决定补助事宜。
3、困难补助人员名单须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领款发放。
六、特殊困难补助经费体现了学校对离退休教职工的关心,关系到离退休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特殊困难补助经费管理小组一定要公正、合理、规范地使用好、管理好。与此同时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工作,帮助离退休教职工坚定信心,克服困难,健康快乐生活。
七、本办法由离退休工作处解释修改。
八、本办法自2013年12月开始执行。
离退休工作处
特殊困难补助评审委员201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