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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离退休教职工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2015年06月11日 16:34  点击:[]

   为了加强我校《离退休教职工出版基金》的管理,提高出版基金的使用效果,鼓励离退休教职工科研、教学和文化创作热情,增加离退休教职工的幸福指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使用原则及范围  

第一条 《离退休教职工出版基金》由学校拨款,专款专用,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  

第二条《离退休教职工出版基金》用途,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 资助出版《物院情怀》系列丛书(2013年出版第一辑)。  

2、 资助离退休教职工从事个人专著、译著、回忆录、  

工具书、摄影、书画文化作品的编辑、印刷和出版。

   第二章资助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三条《离退休教职工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作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1、作品内容积极向上,无政治问题。  

2、必须是本校的离退休教职工才能提出申请。  

3、必须是本人独著或为第一作者创作的作品。  

4、正式出版物必须与国内正式出版单位签订出版合同的作品。  

5、非正式出版物必须与印刷单位签定的合同。  

第四条 申报程序及相关事项  

1、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登记表,并附上出版作品、专家推荐意见、出版社或印刷单位的合同。  

2、凡被收入《物院情怀》的系列作品,经基金管理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给予相应的稿费。  

3、 对于离退休教职工个人专著、译著、回忆录、工具书、摄影、书画文化作品,必须经基金会管理委员评审,评审通过后把作品交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保存。印刷、出版后提供有效票据,给予相应资助。  

4、资助分为出版费资助和成果津贴资助两类。正式出版物按出版费50%给以资助,非正式出版物按印刷费20%给以资助;正式出版专著成果津贴为5000元,工具译著成果津贴为2000元,教材成果津贴为1000元,其他成果津贴为500元。  

5、当资助的金额超出当年的基金限额时,按照报名先后顺序给以资助,没有资助的下一个年度优先给以资助。

第三章附则  

第五条 凡由《离退休教职工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作品,其内容文责自负。  

   第六条 凡由《离退休教职工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作品,均需标注由《离退休教职工出版基金》资助出版。  

第七条 《离退休教职工出版基金》管理办法,自 2013 1 1 起执行。每年申报日期,截止于当年1130日,逾期申报列入下一年度。  

附件:  

《离退休教职工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离退休教职工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  

                     2013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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