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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物资学院总支部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物院党字〔2007〕20号)

2015年06月12日 18:08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北京普通高等学校系级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及工作规则的暂行规定》和《中共北京市委关于推进高校基层党建工作创新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一级党的基层组织,是所在单位的政治核心,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负责。  

 

第三条 党总支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应该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总体要求,以党的先进性建设为主题,紧紧围绕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和本单位事业发展,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创新,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员100人以上的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可成立党的委员会(简称分党委);党员50人以上的院(系)级单位成立党总支;党员不足50人的院(系)级单位成立直属党支部,根据实际情况,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总支。设置或撤并分党委和党总支(直属支部),应由学校党委批准。  

 

第五条  分党委一般由79名委员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党总支一般由57名委员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直属党支部由35名委员组成,设书记1人。各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组织、宣传、纪检、统战、青年、保卫等委员。各院(系)党总支应配备专职副书记,负责学生工作。  

 

第六条  院(系)主要行政负责人是党员的,应参加总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总支书记可以兼任行政领导职务  

 

第七条 党总支任期三年。党总支及其书记、副书记的产生,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北京市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规定》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  党总支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第九条  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1.书记、副书记参加院(系)务会议,与行政负责人共同讨论本单位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共同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定。  

 

2.把保证监督作用贯穿到行政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定期召开党总支会议或党员大会,听取行政负责人报告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书记与行政负责人要经常沟通情况,团结协作。在重要问题上如发生意见分歧,应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向学校党委请示。  

 

第十条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领导党支部的工作。  

 

1.党员教育。根据学校党委的统一布置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党员教育的实施计划,做好党员教育工作。  

 

2.党内生活。建立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定期召开党总支会议(每月一次)、党员大会(每学期至少一次)。党总支每学期要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3.党员管理。严格执行党员管理的各项制度,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围绕教学、科研中心任务,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经常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情况,表扬先进,批评后进,处理不合格党员。  

 

4.支部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确定所属党支部的设置,做好党支部书记的选拔、培养、教育工作。定期分析研究党支部的工作,及时处理党支部反映的意见、要求和问题。根据教工、学生党支部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他们开展工作。  

 

5.发展党员。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指导和审查党支部的党员发展工作,重视在学生和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工作,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把好“入口关”。  

 

6.党风党纪。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经常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督促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对党员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处理,严肃党的纪律。  

 

7.党建创新。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积极开展党建创新,不断更新思想观念,不断探索新的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创新工作形式、内容和方法。积极开展高校党建工作的调查研究,不断探索新时期高校党建工作的新思路,坚持上级党组织为下级党组织服务,党组织为党员服务,党组织和党员为群众服务,推动党建工作不断发展。  

 

第十一条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1.把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首要任务,广泛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奋斗精神的教育,使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思想政治工作要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结合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干部与教师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等工作进行,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3.加强马克思主义教育,大力提倡科学精神;加强国际国内形势、民主法制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教育;加强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对师生员工的思想认识问题,多做解惑释疑、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凝聚人心的工作;要坚持讲政治,对重大原则问题必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4.坚持从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出发,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区分不同对象、层次,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要特别重视青年教师和青年干部在政治上和业务上的成长,对他们既要热情关心,又要严格要求。党总支同行政负责人每学期要全面研究一次青年教师、青年干部的状况,提出并落实对他们的教育、培养计划。  

 

要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把德育放在首位,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深入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动态,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教书育人的各个环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5.坚持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关心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政策,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工作,同时引导师生员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第十二条  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管理以及政审工作。  

 

1.加强院(系)级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对院(系)级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对教研室、研究室、实验室和办公室等行政领导干部的任免,要与行政负责人共同研究提名,在听取党支部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院(系)务会议讨论决定,按规定程序办理。  

 

2.按照学校党委的统一要求,做好本单位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工作。  

 

3.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  

 

4.做好院(系)级党组织的党务干部、分团委书记、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做好统战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方针和政策,定期召开有代表性的党外成员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适时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党外干部。  

 

第四章  党总支委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  党总支书记的主要职责  

 

1.主持党总支的全面工作,重点抓好组织建设,在党总支的集体领导下,落实总支委员的分工以及工作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总支书记任职期间,如需长期外出,必须提前向学校党委书面报告。  

 

2.认真传达、贯彻上级组织的决议、指示,提出党总支的学期和学年工作计划,将党总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党总支会议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布置、检查、督促所属党支部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检查党总支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出现的问题,按时向党总支、党员和学校党委报告工作。  

 

4.深入调查研究,经常听取党员的批评和建议,深入群众,及时分析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5.经常同总支委员和同级行政领导保持联系,交流情况,商量工作,协调党总支所属单位内党、政、工、团等方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6.搞好党总支的自身建设,抓好党总支理论中心组的学习,按期召开党总支民主生活会,增强团结,充分发挥党总支的集体领导作用。  

 

第十六条  党总支副书记的主要职责  

 

1.在党总支的领导下,分管学生工作。  

 

2.提交院(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党建工作计划。主持拟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和党员发展计划,经党总支批准执行。  

 

3.指导和支持班主任、辅导员和分团委、学生会等做好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抓好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指导学生社团开展活动。负责学生干部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  

 

4.负责院(系)级党校的建设。  

 

5.完成上级和党总支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1.了解和掌握党总支的组织状况,检查督促所属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  

 

2.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党总支的宣传委员和纪检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  

 

3.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正确掌握发展党员的工作方针,积极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提出发展党员意见,负责对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4.根据学校党委部署和党总支的具体安排,组织落实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干部和民主评议党支部、党总支工作。组织评选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等活动。  

 

5.接转党员的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定期向学校党委组织部上缴党费并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1.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根据每个时期党的工作任务,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根据上级和学校党委的指示,结合本单位的思想实际,提出思想教育的计划和建议,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3.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组织党课学习,协助组织委员抓紧抓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教育工作。  

 

4.指导和推动本部门党员群众开展科学文化学习、政治学习和文体活动,活跃师生员工的文化生活。  

 

5.协助书记做好院(系)级党校建设工作。  

 

第十九条  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  

 

1.对本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  

 

2.维护党规党纪。协同党总支的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经常对党员进行党规党纪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党员遵守党规党纪的自觉性。  

 

3.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检查党员执行党章以及《关于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和党的纪律的情况,同党内各种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  

 

4.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帮助、教育,鼓励他们改正错误,积极工作。  

 

5.按规定向党总支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汇报和反映本单位党风和党员遵纪守法的情况。  

 

6.按时完成上级纪检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协助本单位行政领导做好师生员工遵守校院(系)各项规章制度的检查、督促工作。  

 

第二十条  统战委员的主要职责  

 

1.学习宣传党的统战工作方针政策,提高党员干部和党员做好党的统战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向党总支提出本单位统战对象的培养、教育和使用计划。  

 

3.掌握本单位统战对象的基本情况,经常保持与他们的联系,关心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生活,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党总支和学校党委统战部汇报情况,并根据有关意见具体负责落实。  

 

4.支持民主党派成员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和承担相关工作。  

 

5.组织党总支和行政领导定期向本单位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成员通报情况。在有关重要决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成员在本单位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保卫委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党员和群众进行法制教育、保密教育和外事纪律教育。  

 

2.组织党员和群众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各种事故和案件的发生。  

 

3.深入了解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组织协调好矛盾转化工作,维护本单位的政治稳定。  

 

4.发生政治、刑事案件及时报告,保护现场,并协助保卫、公安部门查处案件。  

 

第五章  党总支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习制度  

 

1.党总支要认真抓好本单位领导班子和师生员工的政治理论学习,并形成制度。原则上每月应至少安排一次政治理论学习。  

 

2.每月安排一次党总支理论中心组的学习。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做到有计划,有要求,有落实,有检查。  

 

3.党总支委员和中层领导干部应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做好读书笔记,完成上级规定的学习时数。同时,要注意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有关的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十三条  集体领导制度  

 

1.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要问题要由党总支集体讨论决定。  

 

2.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每个党总支委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党总支作出的决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各自分管的工作。总支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委员和委员之间要相互支持、合作,自觉维护领导集体的威信。  

 

第二十四条  联系群众制度  

 

1.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决定,要走群众路线,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采取各种形式,经常听取教职工对党总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每学期至少组织召开一次由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成员参加的座谈会,认真听取他们对党组织、党员干部和党员的意见,发扬成绩,克服不足,改进工作。  

 

3.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对党总支、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他们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作用。  

 

4.深入教研室、实验室、课堂、学生宿舍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  

 

第二十五条  党总支会议制度  

 

1.每月召开一次党总支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不是委员的,可以列席党总支会议。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书记和副书记协商决定。  

 

2.会议议题由书记与副书记商量后提出,各委员也可以事先向书记提出需要讨论议定的议题,书记和副书记协商后审定。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议题,书记应事先与行政负责人充分协商酝酿。会议议题和开会时间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有关人员要做好充分准备。  

 

党总支会议议题应包括:  

 

1)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相关决定的贯彻落实。  

 

2)讨论党总支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3)讨论和研究本单位教学、科研、内部管理等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听取院(系)行政负责人通报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分析党员、师生员工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措施,针对师生员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突出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与行政领导班子配合,积极推进解决。  

 

5)分析党支部状况,提出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指导意见。  

 

6)讨论决定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预备党员教育的意见和措施。  

 

7)按照有关规定,讨论本单位干部任用和干部教育管理工作。  

 

8)讨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的工作。  

 

9)研究落实学校党委、学校行政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  

 

3.党总支实行民主集中制,党总支会议纪律包括:  

 

1)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方为通过。必要时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2)党总支集体讨论中,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议,必要时向学校党委请示。  

 

3)党总支会议内容需要保密的必须严格保密。  

 

4)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坚决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和意见对外表态。  

 

5)党总支会议内容涉及到委员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出国、奖惩和发展党员等问题时,有关人员应回避。  

 

第二十六条  党总支党员大会制度  

 

1.党总支党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2.党总支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  

 

1)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文件和党委的重要决策、决定。  

 

2)党总支的换届改选、增补总支委员。  

 

3)报告党总支工作,布置讨论和决定党总支的重大问题。  

 

3.换届改选、增补总支委员时,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到会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七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  

 

1坚持党员领导干部的双重组织生活制度,除了参加党总支的民主生活会外,还必须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  

 

2.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将主题通知与会人员;按照民主生活会召开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并提前三天将开会时间报告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  

 

3.党总支民主生活会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需延期召开的,要报请学校党委同意。  

 

4.注意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要确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妥善保管。会后,要将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八条  党员管理制度  

 

1.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照党章规定进行处理。  

 

2.党总支组织委员应按党费收缴管理规定,将本单位党费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到学校党委组织部。  

 

3.对于变更工作单位或离退休的党员,党总支要按照有关规定通知本人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有关党组织只有在接到组织关系介绍信后,才能承认其党员身份。  

 

4.党总支指导、督促和检查党支部按照工作条例的规定做好党员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院(系)主要领导人员的工作关系准则  

 

第二十九条  党总支书记和院长(系主任)岗位职责不同,但共同承担着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责任和培养合格人才的根本任务,是分工合作的平等关系。凡院(系)主要工作和重大问题,书记和院长(系主任)都负有责任。  

 

第三十条  院(系)党政工作有着共同的目标和任务,工作相互交叉。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工作中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充分交换意见,统一思想,形成合力。工作中如遇到意见分歧,一般不要急于开会决定,在不妨碍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再沟通、再商议。必要时,可向学校领导请示报告。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党委定期对各党总支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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