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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通知(物院党组通〔2010〕2号)

2015年07月07日 11:18  点击:[]

各党总支: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费收缴  

按照中央组织部的文件精神,纳入党费计算基数的项目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我校工资结构中与之相对应的是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等四项。扣除该四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后,按照相应比例计算应交纳的党费数额。  

离退休教职工中的党员按离退休费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学校党委组织部将党费总额的25%上缴市委教育工委;各党总支按党费总额的30%返还,离退休党总支按党费总额的50%返还。  

二、党费使用  

(一)党费使用范围  

党费使用必须用于党的活动,具体如下:  

1.党员培训费;  

2.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  

6.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二)党费使用程序  

各党总支在使用党费前,要向学校党委提出党费使用申请。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  

三、党费的管理  

学校党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财务处代办,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是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支部每年应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请各党总支组织全体党员学习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并按照要求做好党费的收缴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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