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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物资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物院党发[2014]25号)

2015年07月07日 11:21  点击:[]

 

为了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一、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建立一支有一定数量和较高质量的积极分子队伍,是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基础。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积极分子队伍。  

(一)申请入党

1、入党申请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申请加入党组织必须出于申请人的自愿,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  

2、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递交书面申请书和自传。  

(1)申请书书写要求:必须由申请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必须用钢笔、签字笔(黑色或蓝黑色)书写,不得使用其他书写工具。  

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个人工作、学习和作风等方面的表现,入党的意愿以及其他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自传书写要求:必须实事求是,简要概括本人成长过程及思想经历。  

自传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个人经历(从小学写起,每阶段须有证明人),受奖惩情况及参加共青团和其他组织情况;直系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职业及所在单位;本人要求入党的思想认识过程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3、新生入学后,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及时了解新生的政治态度。如果学生入学前已递交入党申请书,党组织应及时接收其入党考察材料。  

4、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介绍党的基本知识,说明入党的条件、要求、程序等,同时了解申请人年龄、经历、入党动机等基本情况,并建立入党申请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谈话记录等材料)  

(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1、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  

2、党员推荐可以通过召开党支部会议、党员座谈会等形式,会上充分听取党员意见,产生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3、在学生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一般以团组织“推优”的方式产生人选。  

(1)团组织“推优”工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  

(2)“推优”工作一般以团支部为单位进行。校、院团委对表现优秀的团委、学生会干部,也可以在认真听取团员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学院党委推荐。  

(3)党支部应派人参加团组织“推优”会议,介绍入党申请人考察情况,同时监督、指导“推优”工作。  

(4)“推优”结果收入入党申请人档案。  

4、在汇总采纳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三)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

1、院(系)级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要充分重视入党积极分子的经常性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的日常培养教育由其学习、工作所在单位的党支部具体负责。  

2、党支部要及时指导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入党申请人档案材料以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推优”登记表》、函调或外调材料、《初级党校(入党积极分子)考核表》、学生学习成绩单等)。对入学或调入前已被原单位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同志,要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重新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3、党支部应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以下简称联系人),对于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可为其指定1名正式党员作为联系人,并指定1名预备期超过半年的预备党员辅助培养考察工作。  

培养联系人应当是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党员。党支部应对培养联系人进行培训,提高其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按照党支部要求,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与入党积极分子谈话,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意见,并及时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并将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努力方向的建议反馈给入党积极分子;  

(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4、院(系)级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应当采取为入党积极分子开办初级党校、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5、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一般以书面形式每季度汇报一次。  

6、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重点考察他们的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入党动机、学习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本人的历史、家庭主要成员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7、党委每年度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8、对毕业生或调出本单位的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应及时转出,以便调入单位继续培养教育。  

二、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一)发展对象的确定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理想信念坚定,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可按照以下程序确定为发展对象。  

1、深入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基层单位(班级或教研室、部门等)调查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综合表现情况。学生要了解德、智、体全面表现,教职工要了解德行、业绩和廉洁自律各方面情况。  

2、组织召开群众座谈会,充分听取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单位群众意见。班主任、辅导员、导师、部门领导的意见必须听取。  

3、在全面掌握入党积极分子综合表现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党支部会议进行讨论,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小组和党员的意见。  

4、支部委员会采纳各方意见,认真讨论提出发展对象人选。  

5、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的发展对象人选,报院(系)级党委、党总支审核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6、院(系)级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每年年底,将下一年度发展计划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发展计划如有调整,应于每年6月将调整方案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7、未列入发展计划的,一般不得接收为预备党员。  

(二)发展对象的考察培养

1、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2、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4)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3、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4、院(系)级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应安排发展对象参加党委组织部组织的高级党校(发展对象)培训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  

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三、预备党员的接收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支部委员会审查

党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形成拟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意见。  

(1)着重审查入党动机。主要审查:申请书内容有无抄袭,对党的认识是否清晰准确,入党动机是否端正;申请书是否本人亲笔书写,有无亲笔签名、日期;申请书有无文字错误等。凡有上述问题的不能发展。  

(2)着重审查参加高级党校(发展对象)培训班情况。必须有结业证书,未经过党校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  

(3)着重审查“推优”及群众座谈情况。“推优”赞成票数要超过(含)应到会人数2/3,未超过2/3的不能发展;群众认可度低的不能发展。  

(4)着重审查综合表现情况。凡在培养考察期内受过处分的,不能发展;学生当年内有不及格科目的不能发展。  

(5)着重审查发展计划。必须有当年的发展计划;未列入当年发展计划的不能发展。  

(6)着重审查政审情况。未政审、政审不完备、未形成完整“综合政审材料”的不能发展。  

(二)党章测试

对通过支部委员会审查的发展对象进行党的基础知识测试,测试主要内容为党章,测试由院(系)级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组织。  

(三)公示

对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采取在院(系)级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信息公开栏、宣传橱窗等张贴公告,校内网站公示等方式。  

公示内容包括:  

(1)党支部拟讨论接收公示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定;  

(2)公示对象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主要经历、所在岗位及职务、奖惩情况;  

(3)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时间、政治审查及参加集中培训情况,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姓名;  

(4)公示起止日期;  

(5)党支部及其上级党组织联系人、联系电话、来信来访地址。  

对公示期内接到的反映,党组织要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发展;经核实问题严重的,不予发展。  

(四)材料报党委预审

经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合格、通过党章测试且公示无问题的,按要求汇总相关材料报党委预审。  

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以下简称《入党志愿书》)。党支部书记和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学生党支部原则上在学生毕业学期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五)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

经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1、党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大会,应通知本支部全体党员和发展对象到会,出席会议的正式党员必须超过半数方能召开支部大会;如到会人数不足半数,或虽过半数但缺席人员较多,或被发展对象因故不能到会,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两名入党介绍人原则上都应出席会议,如一名介绍人不能出席会议,但会前已将被介绍人的情况向党支部书面详细报告,也可召开支部大会。  

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大会可以邀请入党积极分子列席会议,接受教育。  

2、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大会的会场应悬挂党旗,制作或书写“XXX党支部发展党员大会”字样的会标。  

3、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5)会议最后可以安排自由发言。发展对象谈自己的感想及今后的努力方向和目标,列席会议的入党积极分子谈参加会议的感想等。  

4、支部大会形成并通过支部大会决议。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和公示情况;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形式和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支部大会决议应及时写入《入党志愿书》。  

(六)党委审批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1、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党委审批。  

2、党委委员或组织员与发展对象谈话。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3、党委审批。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4、党委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5、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一周内,应当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四、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一)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 

1、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院(系)级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组织进行。  

2、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3、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并为其建立《预备党员定期鉴定表》。  

预备党员应积极参加组织生活,按期缴纳党费,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  

4、预备党员应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情况,每季度作一次书面汇报,每半年作一次自我鉴定。党支部、党小组应当定期研究预备党员的情况,及时了解、掌握预备党员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每半年对预备党员接受教育考察的情况进行一次鉴定。鉴定意见要认真地填入《预备党员定期鉴定表》。  

5、预备党员单位变动时,党支部应将《预备党员定期鉴定表》等资料转给调入单位的党组织。  

(二)预备党员转正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接收转正申请、征求意见并审查  

预备期满前,预备党员应向党支部递交书面转正申请及书面预备期总结。转正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入党和预备期满的时间,自己在预备期期间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学习、思想和工作表现,入党时缺点的改正情况,今后的努力方向以及申请转正的愿望。  

对于预备党员能否转正,应由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  

2、公示  

对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预备党员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采取在院(系)级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信息公开栏、宣传橱窗等张贴公告,校内网站公示等方式。  

公示内容包括:  

(1)党支部拟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决定;  

(2)公示对象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主要经历、所在岗位及职务、奖惩情况;  

(3)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时间;  

(4)公示起止日期;  

(5)党支部及其上级党组织联系人、联系电话、来信来访地址。  

对公示期内接到的反映,党组织要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转正;经核实问题严重的,不予转正,并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3、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  

党支部应当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表决方式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4、将有关材料报党委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及时将预备党员转正材料报党委审批。  

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情况,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5、党委审批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  

6、党委审批结果通知党支部  

党委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7、材料存档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党委保存。  

五、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1、各级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2、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院(系)级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党支部通报。  

3、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对基层党组织党员发展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每年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做一次关于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的报告。  

4、重视组织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组织员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党委组织部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培训等工作统一管理。  

5、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于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此前学校党委有关发展党员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上一条:北京物资学院党建基金管理办法(物院党字〔2003〕10号) 下一条:中共北京物资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公示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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