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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物资学院委员会关于党组织服务党员的规定 (物院党组字〔2007〕9号)

2015年07月07日 11:16  点击:[]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按照中央、北京市委和市委教育工委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坚持完善党内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构筑关心、维护党员权益的平台。  

第二条  在政治上关心服务党员  

党总支和党支部要及时向党员传达党的会议精神和党内重大决策,贯彻落实学校党委有关会议精神和各项改革发展举措。广大党员要积极参与学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出台、重要活动安排的讨论,充分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条  在工作上关心服务党员  

1.关注党员思想状况,做好思想工作。在学校事业的改革发展中,党员的个人利益与学校利益发生矛盾时,党政负责人应及时找其谈心。  

2.为党员学习教育创造条件。每年对党员进行业务知识的培训,帮助党员提高工作技能和工作水平,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3.维护党员合法权益。当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党组织要积极呼吁,依法维护,保障权益。  

4.表扬奖励。党员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党组织要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  

第四条  在生活上关心服务党员  

1.坚持做到“五必访谈”。即:党组织在党员出现严重思想问题时必访谈;党员出现家庭纠纷时必访谈;党员生病住院时必访谈;党员发生事故后必访谈;党员出现特殊困难时必访谈。  

2.坚持做到“三上门服务”。即:党员生病住院、有突发事情时,党组织要上门看望慰问;党员家里有临时困难或有应急事情需要帮助时,党组织要组织党员上门服务帮助;党员出现家庭经济困难时,党组织要上门服务慰问,并通过困难补助或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等方式给予补助。  

第五条  落实领导责任制  

关心服务党员的工作是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列入学校党委的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各党总支、党支部应建立定期看望关心服务党员制度,抓好关心服务党员的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党总支书记和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坚持党员权利保障制度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要求,坚持党员权利和义务相统一,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建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利,增强党员的归属感、光荣感和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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