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北京市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暂行规定》,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贯彻落实《廉政准则》要坚持加强教育、完善
制度、强化监督并重,党员领导干部自律和他律相结合,对各类违纪问题严格追究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贯彻落实《廉政准则》,要努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党员干部和群众支持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 责任主体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校党委对学校各单位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负有以下工作职责:
(一) 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总体规划、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
(二) 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具体制度;
(三) 对校各单位及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准则》总体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估;
(四) 督促查处违反《廉政准则》的重要案件;
(五)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队伍自身廉政建设。
第六条 校纪委协助党委抓好《廉政准则》的落实,负有以下责任:
(一) 协助党委组织协调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工作,列入党员领导干部监督工作任务,与相关部门定期沟通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二) 做好廉洁自律各项工作,协助党委完善廉政从政制度;
(三) 做好《廉政准则》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 查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
第七条 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宣传部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做好《廉政准则》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和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廉政准则》,并对贯彻实施工作负总责。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在严格遵守《廉政准则》的同时,抓好分管范围内的贯彻实施工作。
第三章 贯彻落实措施
第九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学习教育。要把《廉政准则》纳入理论中心组的学习内容。要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学习教育规划,保证学习时间,创新学习形式,加强对学习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要将《廉政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培训及其后备干部的培训内容,把廉洁从政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各个方面。
第十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把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与深化改革和创新管理方式结合起来,重点是研究完善民主决策机制,科学规范权力,强化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实施各项公开制度,从体制机制上加以完善,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第十一条 校纪委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专项廉洁从政规定,报校党委决定后实施。
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每三年对现有廉洁从政制度进行一次集中清理,与现实情况不符的制度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第十二条 各基层党组织贯彻实施《廉政准则》要与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结合,根据本单位特点排查廉政风险,建立廉政风险防控预警机制和纠错机制,有效防范廉政风险。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务实为民、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各项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市委《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监督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自觉接受监督,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时,应当对照《廉政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向党组织如实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校党委负责对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中的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与考核。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要列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内容,重点检查领导班子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具体措施,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的情况等。检查结果要报告校党委,并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党员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校纪委要加强对《廉政准则》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受理并调查有关信访举报,查处纠正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校纪委按照中央纪委和北京市统一部署或者针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组织开展《廉政准则》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 制定工作方案,确定检查的时限、范围和方式等;
(三) 组织实施;
(四) 检查结束后要针对发现的问题完成检查报告,并报校党委;
(五) 根据检查结果,对发现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对存在的体制机制性问题制定完善的相关制度。
第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应当将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要及时通报校纪监审办公室。
第十七条 贯彻落实《廉政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要创造条件、畅通渠道,保障民主党派、党外群众发挥监督作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政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八条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等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同时适用。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政准则》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其他情况按规定给予纠正。
第十九条 各基层党组织及其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廉政准则》不力,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违反《廉政准则》行为,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依照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其他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能够主动检查纠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违反《廉政准则》的党员领导干部,有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从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