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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志愿者联合会章程(草案)

2015年07月07日 16:4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物资学院志愿者联合会(简称“志联”)是在中国共产党北京物资学院委员会领导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北京物资学院委员会指导和帮助下的本校志愿者组织、公益类社团及志愿者个人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 志联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 志联宗旨:全心全意致力于志愿服务工作,团结、凝聚和联络本校内各志愿者组织、公益类社团及志愿者个人,引导本校内各志愿者组织、公益类社团及志愿者个人践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立足校园,服务社会,推动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让志愿者行动无限延续。  

第四条 志联的基本任务  

1.规划和指导本校内各志愿者组织、公益类社团及志愿者个人开展或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2.联合本校内各志愿者组织和公益类社团统一开展本校志愿者注册及志愿服务内容及时间的认证工作  

3.整合并开拓本校志愿服务资源,对志愿服务资源实行项目化管理,并对志愿服务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表彰等工作;  

4.重大志愿服务项目由志联直接组织实施。  

5.联系校内外媒体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宣传,增强志愿服务活动影响力。加强并保持与校内外各级志愿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并为本校内各志愿者组织、公益类社团及志愿者个人交流合作搭建平台。  

第五条 志联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北京物资学院志愿者联合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是指凡承认本章程、并在志愿者联合会注册登记的志愿者组织(志愿者组织如何界定,关系)及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类社团。个人会员是指不通过任何单位会员注册的个人,承认本章程并自愿申请加入志愿者联合会的个人。个人会员自动视为本校注册志愿者。  

第七条 单位会员在志联的指导下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应定期向志联报告其志愿服务工作情况。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1.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2.组织或实施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可向志联提请帮助。  

3.对优秀志愿者拥有推荐权  

4.参加志联及各单位会员组织的志愿服务培训及活动的权利;  

5.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一定保障的权利;  

6获得志愿服务活动准确、完整信息的权利;  

7.对本校志愿服务工作向志联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8.志联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法令,遵守北京物资学院校规校纪,遵守志愿者联合会章程,履行志愿服务承诺,维护志愿者联合会声誉;任何会员不得擅自以志联或单位会员的名义进行活动;  

2.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秉承“让志愿行动无限延续”的行动宗旨;  

3.贯彻执行北京物资学院志愿者联合会委员会决议,定期向志联汇报工作;  

4.如遇特殊情况,须临时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工作,须向指导部门申请,并向志联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认证和备案;  

5.单位会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6.单位会员须定期组织志愿者培训工作,个人会员应积极参加志愿者培训,以提高自身服务水平。  

7.相关法律规定、学校相关部门规定及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 联合会对自觉履行会员义务、在志愿服务中表现出色的会员将视具体情况予以适当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违反联合会章程及损害学校、志联及各单位会员名誉的会员有批评和帮助的义务,情节严重的可撤销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各单位会员因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在其指导部门同意的条件下注销的,志愿者联合会将同时予以注销。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二条 北京物资学院志愿者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志代会)是志愿者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志代会原则每二年举行一次,由北京物资学院志愿者联会委员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经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通过,并经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志代会的代表组成按各单位会员会员总数的适当比例,由单位会员按民主程序产生。  

中期调整  

第十三条 志代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借鉴顺义区)  

第十四条 志代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志愿者联合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2.选举志代会委员会、并监督其工作;  

3.审议和通过委员会工作报告;  

4.讨论和决定志愿者联合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以及应由志代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5.应由志代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的权利 (学生会社联都没有写)?要不要写?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北京物资学院志愿者联合会提出建议、批评、意见及要求得到回复的权利;  

3.对志代会的决议有问询权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的义务  

1.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  

2.广泛听取和反映志愿者的意见和要求  

3.热爱志愿服务事业,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  

第十七条 委员会由志代会选举产生,每二年一届,是在志代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  

1.在志代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会议。  

2.根据志代会所确定的方针和任务,审议志愿者联合会主席团制定的总体工作计划,听取志愿者联合会主席团工作报告,监督志愿者联合会日常工作,决议志愿者联合会的重大问题;  

3.通过除《章程》以外的与志愿者联合会工作有关的条例和规定  

4.召集和筹备志代会,产生新一届志愿者联合会主席团,决定志联日常机构设置  

5.志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的职权:  

1.在委员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2.对志愿者联合会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表决权;  

4.五名以上委员会委员联名召集委员会会议的权利;  

5.要求列席志愿者联合会主席团会议,各职能部门会议的权利;  

6.反映会员意见,代表会员权益;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 委员会委员在志代会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办法差额选举产生。志代会闭会期间,委员会成员的增补和减免由主席团提名,经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通过后生效。增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联合会主席团由委员会在正式会议上采取无记名投票办法无差额选举产生,报校党委审批通过。主席团是志代会闭会期间最高执行机构。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或四名构成。对志代会委员会负责。,主席团如需进行调整,须经过志代会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送校党委批准方可生效,特殊情况下可由校党委直接任命。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联合会主席负责主持志愿者联合会主席团工作,主席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时,可以委托一名副主席主持志愿者联合会主席团工作,也可以同时委托几名副主席共同主持志愿者联合会主席团工作。  

第二十三条 联合会主席团职权  

1.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或参加组织具体实施  

2.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工作条例并提交委员会审议通过。  

3.执行志代会和委员会决议,领导各职能部门日常工作;  

4.听取委员会意见和建议,回答委员会提出的质询;  

5.确定各职能部门职责,任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6.可以对外代表志联签署重要协议;  

7.协调各单位会员工作,定期听取各单位会员工作报告  

8.代表志代会处理与校内各部门及校外事业单位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志愿者联合会主席团下设若干职能部门,作为志愿者联合会主席团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志联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各职能部门是志联的办事机构,各职能部门实行志联主席团领导下的部长(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副部长应协助部长工作,部长因故不能主持工作的,可委托一名副部长主持部内工作,也可委托几名副部长共同主持部内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由主席团任免、对主席团负责。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志联的主要经费来源为学校对于志愿服务事业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八条 志愿者联合会及各单位会员可合法的前提下遵循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或赞助,并接受志联、捐助或赞助的社会团体或个人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经费用途:  

1.对志愿服务项目的必要经费支持;  

2.对志愿服务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的奖励。  

3.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志愿服务基金的来源和使用须遵循学校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志愿服务基金的管理接受学校有关部门、捐助或赞助的社会团体或个人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北京物资学院志愿者联合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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