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党员发展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党员发展工作的质量,规范党员管理工作,提升基层党建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兼职组织员的配备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委在二级学院党总支、研究生部党总支各配备兼职组织员1名。兼职组织员从北京物资学院离退休人员或在职专任教师中选聘。
二、兼职组织员的聘任条件
1. 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政治素质高、敬业精神强,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 党的基本理论扎实,热爱党务工作和学生工作,有较丰富的高校党务工作经验,能够把握学生党建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
3. 能够全面准确把握党员标准,认真负责,坚持原则,正确执行发展党员程序。
4. 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水平。
5.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有5年以上党龄,身体健康。
三、兼职组织员的主要职责
兼职组织员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和所在党总支的具体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 负责党员发展审核和党员信息平台维护工作。
2.协助党总支制定培养计划,配合做好初级党课教育等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不断扩大申请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3. 协助党总支制定发展学生党员计划,配合做好对发展对象的教育、培养、考察。
4. 协助党总支抓好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考核等工作。
5. 协助党总支开展有关党员教育、管理问题的调研,了解和分析学生党员的思想状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6. 了解基层发展党员和党建工作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和主要问题,提出改进党员教育、管理方面的建议,并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汇报。
四、兼职组织员的选聘
1. 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由各党总支向党委组织部推荐人选。由党委组织部会同党总支对人选进行初步遴选。
2. 党委组织部报请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聘任人员。
3. 党委组织部统一颁发聘书并备案。
4. 聘任期限一般为一年。
五、兼职组织员的管理
1. 兼职组织员接受党委组织部和学院党总支双重管理,日常工作接受所在党总支的安排及指导。
2. 兼职组织员每周工作时间1—2天。
3. 党委组织部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召开学习例会、工作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加强组织员业务能力培训,指导组织员准确把握工作方向,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4. 各党总支为兼职组织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排工作任务,认真听取组织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发挥组织员的作用。
5. 一年聘期届满,由党委组织部与所在党总支共同进行考评,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不能胜任者解聘。
6. 兼职组织员报酬为每人每月300—500元,具体标准按工作量核定,由学校统一按月发放。所在学院对兼职组织员在福利待遇方面应予以适当考虑。
六、附则
1.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