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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北京物资学院委员会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物院党发(2015)2号)

2015年03月13日 15:58  点击:[]

 

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我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按照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的总体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北京物资学院委员会  

 

  2015 年1 月12  

 

 

 

中共北京物资学院委员会  

 

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中层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学校各项事业顺利、高效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六)民主集中制;  

 

(七)依法办事;  

 

(八)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九)注重选拔使用有基层工作经验的干部;  

 

(十)注重岗位交流和多岗位锻炼。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处级领导岗位的选拔任用。处级非领导岗位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  

 

第四条 学校处级领导干部实施任期制,每四年一个任期,任职一般不超过两个任期。任期届满,学校党委按程序组织干部集中换届。  

 

第五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处级干部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处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和开拓创新精神,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工作实绩突出。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此外还需具备聘任时具体岗位的《岗位说明书》所列任职资格。  

 

(一)提任处级领导干部,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  

 

(二)提任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处级领导职务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本科以上学历。  

 

(四)提任处级正职领导职务,应在副处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五)提任处级副职领导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现任行政干部,重点岗或骨干岗任职两年以上;现任思政教师,取得中级职称两年以上;  

 

2.专任教师或专业技术岗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六)专任教师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担任处级干部,应有担任系(教研室、中心)主任、副主任,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挂职处(部)长助理等职务的经历。  

 

(七)担任学院行政正职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八)担任学院行政副职领导职务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  

 

(九)担任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部的行政正职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十)担任党的领导职务,应具有三年以上党龄。  

 

(十一)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十二)具备履行正常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八条 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处级岗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七条第十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动议    

 

第九条 学校党委或组织部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依照相关制度,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一条 初步建议向干部工作专题会报告后,在学校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公布拟聘任的处级领导岗位,以及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资格,组织报名自荐。党委组织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示岗位报名人数及资格审查情况。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推荐会,组织会议推荐;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 符合岗位任职基本条件资格的报名人数不足三人的,组织民主推荐会对拟聘任岗位进行定向民主推荐;符合岗位任职基本条件资格的报名人数为三人以上的,该岗位按照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干部聘任,民主推荐会与竞聘答辩会合并进行。  

 

第十五条 召开民主推荐会时,与会人员参照党委组织部提供的各岗位应聘人员名单进行推荐,推荐可以超出名单的范围另行推荐他人。  

 

处级干部集中换届时,会议推荐的参会人员如下:  

 

处级正职领导岗位的民主推荐会,参加推荐的人员范围包括: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委员、学校纪委委员,全校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岗位所在单位教职工代表。  

 

处级副职领导岗位的民主推荐会,参加推荐的人员范围包括: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党委组织部部长、纪检监察办公室主任、工会教代会常务副主席,相关单位负责人,岗位所在单位党政一把手以及教职工代表。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会参会人员参照上述范围,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竞争上岗由竞聘工作委员会组织。处级正职领导岗位竞聘,竞聘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党委组织部部长、纪检监察办公室主任组成,处级副职领导岗位竞聘,竞聘工作委员会成员还应包括所在单位党政一把手。  

 

竞聘答辩会上,一方面由竞聘工作委员会根据应聘者应聘陈述及问题回答情况集体研究后提出岗位推荐意见;另一方面,组织岗位所在单位及应聘人员所在单位的教职工进行群众推荐。  

 

第十七条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范围。  

 

第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对民主推荐结果进行汇总,按照推荐票的类别进行分类统计后向党委汇报。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九条 处级干部集中换届时,岗位报名人数为1人,且报名人员原任该岗位,民主推荐结果意见比较统一的,党委常委会结合干部本人任期内年度考核和日常业绩情况集体研究认为胜任该岗,可以在公示后直接任用。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条 学校领导班子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召开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含)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二条 考察处级岗位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了解责任担当情况。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考察处级岗位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分管校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并向干部工作专题会进行汇报,完善考察工作方案;  

 

(三)全校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公告,公示考察对象基本情况;  

 

(四)采取实地走访、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就考察对象党风廉政情况征求学校纪委意见;  

 

(六)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七)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形成考察报告;  

 

(八)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报告考察情况。  

 

第二十四条 考察处级领导岗位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和教职工代表;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单位负责人;  

 

(三)拟任职单位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和教职工代表;  

 

(四)拟任岗位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考察处级岗位职务拟任人选,应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考察组抽调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办公室和学校办公室等部门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组成。每个考察小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小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考察人员在进行考察之前要签署承诺书。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要在学校党委常委中进行酝酿,并通过干部专题会进行研究。  

 

第二十八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市委教育工委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学校党委有关处级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处级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一条 需要报上级部门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须呈报学校党委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三十二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在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三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处级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实行任职承诺制度。决定任用的干部要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结合岗位工作特点,向学校党委和岗位服务对象做出任职承诺。  

 

第三十六条 处级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任职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公开选拔  

 

第三十七条 一般情况下,处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学校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面向社会进行公开选拔。  

 

第三十八条 公开选拔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市委教育工委审核同意。  

 

第三十九条 公开选拔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四十条 公开选拔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一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第四十二条 交流、轮岗的对象主要是: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满两个任期的;  

 

(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四十三条 干部交流由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动议,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公示后正式任用。  

 

第四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部门从事工作。  

 

第四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六条 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八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处级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实行处级干部降职制度。处级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九)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十)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第五十一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二条 党委和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学校各单位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学校党委和组织部、纪检监察办公室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查核处理。  

 

第五十四条 实行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党委组织部与纪检监察办公室就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重申几项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制度的通知(物院党组通〔201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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