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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物资学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物院党字〔2007〕17号)

2015年07月07日 10:39  点击:[]

    为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北京物资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的委员会(简称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二条  党委对学校的整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党委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  参加党委会议(简称党委会)的正式成员为全体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的校领导、党委办公室主任一般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四条  党委会主要职责  

党委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主要职责为:  

1.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领导部门的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措施。  

2.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3.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学科建设、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科研改革、办学及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招生就业制度改革等重要事项;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校办产业政策;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党委工作报告和向上级重要请示报告、重要规章制度、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学校与国内外的重要合作与交流项目。  

4.研究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选拔、任免以及教育、培养、考核、监督等工作。  

5.讨论通过对学校党组织和党员违纪案件的处理;批复党总支党员大会的选举结果;审批、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党员。  

6.审定校级(含校级)以上先进模范称号的授予和省部级以上先进模范称号的审查、推荐。研究确定学校重大奖惩事项。  

7.审定全校性各种委员会、领导小组的设置和组成人员。  

8.研究决定校长办公会提请党委决定的重要问题。  

9.研究决定纪委提请党委决定的重要问题。  

10.研究决定各党总支、党委各部门的重要请示事项。  

11.讨论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请党委讨论的重要问题。  

12.讨论上级领导机关规定或党委成员认为必须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  

第五条  党委会议题的确定  

1.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必要时可商校长和分管校领导确定。党委委员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问题,要报党委书记审定。凡单位和部门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呈报前必须先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如议题涉及到相关部门,呈报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协商形成明确意见;较复杂的问题应由分管领导召开协调会,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形成统一意见,或提出处理、解决的初步方案。  

2.党委会议题确定后,由分管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充分准备。除通报事项外,每项议题一般要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应全面、准确,文字应简明扼要。  

材料内容一般包括:议题及议题的意义和作用,议题的可行性论证结果,解决问题和方案,复杂事项应准备两个以上方案及各种方案的利弊比较,并列出需会议决定的若干问题的参考资料,注明汇报人及汇报所需时间。  

3.党委会议题的安排应突出重点,有所侧重,为重要问题留出较充足的时间,使之能得到深入、全面和充分的研究讨论。党委办公室对提交的议题要进行严格把关,凡不宜在党委会上讨论的日常事务性问题,或未按程序提交的议题,原则上不予安排。  

4.党委会召开前,党委书记要主动与校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第六条  会议规则  

1.党委会一般两周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决定召开。  

2.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会,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党员校长主持会议。  

3.党委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提前两天通知应参加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会议讨论文件一般应同时送达。  

4.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党委会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提前向党委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与会人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出。  

5.党委会在讨论与党委会成员本人及其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予以回避。  

6.党委会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决策制度。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决定,表决时赞成票需超过应到委员数的半数方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表决,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但不能久议不决。  

7.党委会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对议题进行说明和报告,未受委托的其他与会人员不能越权代替。  

8.会议发言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观点明确,不得提出或议论与议题无关的问题。  

9.经讨论意见基本达成一致的议题,由党委书记进行归纳总结,形成决议。决议内容包括:讨论通过的各种决定、需要落实和办理的事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要求完成的时限,以及决议事项的督办。  

10.党委会坚持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委员职权范围内能决定的问题,一般不提交党委会。委员个人不便作出决定,经与其他委员协商或请示党委书记决定的,原则上也不提交党委会。  

11.党委会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能临时提议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决定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2.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必须严格遵守,坚决执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要与党委会决定保持一致,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不妥之处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提出复议,经书记同意后,可在党委会上复议。但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委员个人不得有任何与党委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13.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的具体筹备与组织工作。  

第七条  党委会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与会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严格请假制度和会议纪律。未经会议批准传达公布的会议内容、过程情况,与会人员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对虽已作出决定,但尚未正式公布的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也不得向外泄漏。  

第八条  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与督办  

1.党委办公室负责完整准确地做好党委会纪录,并编发会议纪要。党委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  

2.党委会决定的事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会议要求及时组织落实。  

3.责任单位将会议决定事项办理完毕后,要及时将办理结果及有关情况向党委办公室反馈。因故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要及时向党委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  

4.党委办公室负责落实党委会决议的督办和检查工作,并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决议执行情况。  

第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在校党委。  

 

 

 

上一条:中共北京物资学院委员会关于党员联系群众的规定(物院党组字〔2007〕8号) 下一条:关于印发《北京物资学院党员领导干部联系民主党派和与党外人士联系交友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物院党发〔201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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