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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物资学院纪委关于“一案两报告”的相关规定(物院纪字[2011]13号)

2015年06月11日 15:05 刘洪武 点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市纪委有关文件精神,在认真开展案件调查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教育和警示作用,促进源头预防,特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一案两报告”相关规定。  

第一条 “一案两报告”中的一案是指在学校纪委组织指导下开展的案件调查工作,两报告是指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  

第二条 学校纪监审办公室是校内案件调查工作的牵头和协调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有关人员组成案件调查组;各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在涉及本单位的案件调查工作中协助纪监审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三条 案件调查报告主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以及有关文件的要求撰写。  

第四条 案件剖析报告主要内容是:案件基本情况和主要特征;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及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漏洞;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的分析;案件的警示作用和经验教训;对学校或部门工作的整改建议等。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案件调查结束和案件处理结束后,均应实施“一案两报告”:  

(一)领导干部或相关人员以权谋私、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  

(二)党政部门或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违法违规的案件;  

(三)领导干部或相关人员失职渎职、损害公共利益的案件;  

(四)领导干部或相关人员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案件;  

(五)具有较大影响的窝案、串案;  

(六)使用“双规”措施查办的案件;  

(七)其他需要实施“一案两报告”的典型案件。  

第六条 案件调查报告由案件协查部门或案件调查组负责撰写。凡重大案件由调查组直接组织调查及撰写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一般应在接案、立案后30天内完成,重大案件或情况复杂的案件可延长调查期,慎重形成调查报告。  

第七条 案件剖析报告由案件调查组负责撰写。案件剖析报告一般应在案件处理后30天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纪委书记批准,可适当延后。案件剖析报告经案件调查组成员审核签字后,报学校纪委审议。重大及典型案件的剖析报告报市教育纪工委备审。  

第八条 案件调查报告与其他涉案证据材料一并送交纪监审办公室,作为案件审理以及定性处理的基础材料。  

第九条 案件剖析报告提交纪委全会审议,对报告中列举分析的重要问题以《纪检监察工作重要事项通报》的形式反馈涉案单位领导班子,并有效督促整改。案件剖析报告亦可作为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的现实素材,在广大党员干部中进行通报。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纪监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中共北京物资学院纪委北京物资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物院纪字 [2013] 6号) 下一条:中共北京物资学院委员会关于推进廉政风险防控管理“三个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物院党发 [201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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