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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15年06月08日 16:33 教代会 点击:[]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北京物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关系,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把我校建设成为高水平特色型大学而努力。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 权

第五条教代会在学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教职工队伍建设、财务预决算等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教职工奖惩办法、职务聘任制方案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实际利益的管理制度和办法,以及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根据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研究教代会的有关提案和决议,凡是符合学校实际情况、切实可行的合理化建议应当积极采纳,并负责领导和督促行政各职能部门付诸实施。

第七条教代会要支持和尊重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代 表

第八条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选举产生。一般以分工会为单位进行代表选举。凡本校在编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教代会代表和工会会员代表合一,即代表具有教代会代表和工会会员代表的双重身份。代表的构成,既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中心的特点,又要照顾到各方面人员,其中教师和科研人员代表一般应占60%以上。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一般为3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代表。代表因故调离学校或退休,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时,则代表资格自然免除,由原单位补选新代表。 

第九条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按照教代会规定程序提交提案和议案;

(二)对大会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三)对有关行政部门落实教代会决议和提案情况提出询问;

(四)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六)教代会代表因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所占用的时间按正常出勤计算。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建设优良校风、学风中起带头作用;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一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教代会每35年一届。换届改选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各方面人员(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组成,教师和科研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三条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每次全会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大会表决必须有应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定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教代会执委会讨论提出,并报校党委批准。

第十五条教代会每次会议的议程,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取并讨论校长工作报告;

  (二)审议教代会的工作报告,并做出相应的决议;

  (三)讨论通过按规定应由教代会讨论通过的有关方案、条例和其他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每次代表大会开会前都应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提交大会讨论的各种主要文件,要在会前发给各位代表,以便代表有所准备,并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第十七条 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和落实,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及时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是教代会常设机构,负责领导教代会工作,执委会由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差额选举产生。执委会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副主席1人,委员若干人。

教代会执委会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召开教代会,确定大会议题和各项议程,提请大会通过;

(二)对校长拟向教代会作的工作报告提出建议;

(三)研究大会筹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起草会议文件,制定各项工作措施;

(四)主持代表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五)在大会闭会期间,检查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

(六)召开代表组组长会议或教代会执委会会议,研究教代会工作;

(七)研究处理重要提案,并提请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

(八)领导和指导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办事机构的任务,在党委的领导下,协助教代会执委会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参与确定大会议题和主席团人选。

(二)大会闭会期间,协调组织代表组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条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提案、教学科研、干部评议、“三育人”工作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教代会执委会委员担任,委员由教代会执委会推荐产生。

第二十一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教代会执委会领导。

第二十二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

(一)审议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并向大会提出报告。在教代会期间,审议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审定属于委员会职责范围内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向大会报告。

(二)收集提案,提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监督、检查、验收。

(三)对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开展活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作工作汇报,并提出质询、意见和建议。

(四)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代表组

第二十三条教代会一般以分工会为单位建立代表组,选举产生正副组长;为有利于工作,根据条件可选举分工会主席为组长。如分工会换届后,新任主席不是教代会代表的,应由所在单位补选为代表。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代表组既是学校教代会的组成部分,同时又是各单位教代会的组织形式,在本单位党总支(直属支部)和校教代会的领导下工作,代表本单位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

第二十五条教代会代表组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每学期至少向代表组(或全体教职工)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意见。

(二)审议本单位的主要工作和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财务情况、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创收经费的管理使用原则,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评议、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根据教职工的意见,要求单位领导干部述职,并进行评议,每年可进行一次。民主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学校给予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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