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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学生会章程

2015年07月07日 16:38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物资学院学生会(英文译名为The Student Union Of BWU)是在中国共产党北京物资学院委员会领导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北京物资学院委员会指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并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北京市学生联合会。

第三条 本会宗旨:全心全意的为我校同学全面发展服务,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能,团结带领广大同学努力学习,开拓进取,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实践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高级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带领全校青年学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深入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广大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明确自身肩负的历史重任。

2、以把我校建设成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财经类大学为目标,调动广大同学参与校园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带领广大同学以各种方式积极参与学校的发展建设。

3、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实施纲要》,遵循“厚德博学、笃行日新”的校训,以配合教学工作为重点,积极投身绿色校园、人文校园、科技校园的建设,倡导积极向上、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大力开展各项学术、文艺、体育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树立良好学风,提升校园文化品位,优化成才氛围。

4、密切联系同学,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切实关心同学的学习和生活,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加强师生之间、同学之间的相互了解。在维护全校总体利益的前提下,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利益,及时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5、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和指导各院学生会通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履行自己的职责,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等各项事务,维护学校以及同学的利益。

6、向学生干部提供切合实际、形式多样的培训,积极创造条件带领广大学生在实践中提升自身素质。

7、开展校际交流合作,树立北京物资学院学生会的良好形象,巩固和发展与兄弟院校学生组织的友好关系。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凡北京物资学院正式注册的本科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1、在本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本会内讨论学生会工作的权力,以及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式对学生会各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批评,提出建议并要求得到答复的权力。

3、有要求本会提供信息、联络、权益保障等各方面服务的权利;

4、有权参加学生会的各项活动,出席学生会的各个重要会议。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学术,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勤于实践,勇于创新,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

3、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文明自律,尊师爱校;自觉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4、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并接受本会协调和指导的义务。

5、有维护本会荣誉、促进本会发展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北京物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即:校学生代表大会)。校学生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经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以民主的方式从各院在籍本科。

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1、听取和审议学代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3、选举学代会委员会并监督其工作;

4、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以及应由校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它重大事项;

5、应由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学代会委员会由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二年一届,是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利机构。

学代会委员会的职权:

1、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校学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校学生会日常工作。

2、通过除《章程》以外的与校学生会工作有关的条例和规定。

3、召集和举行校学生代表大会。

4、民主产生校学生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

5、检查、监督校学生会工作。

6、决定聘请校学生会秘书长。

7、校学生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学代会委员会可召开学代会委员会会议,增补委员会委员,增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是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校学生会的最高执行机构。

第十三条 校学生会设主席一名、常务副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校学生会主席召集学生委员会会议,主持学代会委员会工作。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委托的常务副主席、副主席代行职权。

第十四条 校学生会主席由学代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常务副主席、副主席人选由主席提名,学代会委员会选举通过。学生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分工应在学代会委员会会议上通过。校学生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如需进行调整,须经过学代会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送校党委批准方可生效,特殊情况下可由校党委直接任命。

校学生会主席团职权:

1、领导全校学生会工作。

2、执行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负责校学生会日常工作。

3、代表校学生会参加有关会议,并发表意见。

4、决定各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职责

5、任免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6、领导各院学生会工作,负责召集各院学生会工作会议,听取各院学生会工作报告及建议、意见。

7、根据工作需要,拟定校学生会工作有关条例和规定,并提交学代会委员会讨论通过。

8在紧急情况下,决定校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下设若干职能部门,作为校学生会主席团的日常工作机构,在校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

1、各职能部门是校学生会的办事机构,各职能部门实行校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的部长(主任)负责制。

2、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实行聘任制,各部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聘期为一学年,可连续聘任,由主席团任免,对学代会委员会负责。

3、在得到校学生会主席团认可的前提下,各部门可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和工作情况组建新的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各种组织和机构,并负责组织和主持他们的工作。

第十六条 由学代会委员会聘请校团委干部担任学生会秘书长。秘书长受团委委派,指导校学生会工作。

第十七条 由校学生会秘书长代表校团委对校学生会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校学生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选聘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十八条 各院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在本院党组织领导和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在全校性学生活动中接受校学生会统一协调。

第十九条 各院学生会可经学生大会,学生代表会议或以其他方式民主产生,校学生会主席团应派代表出席大会。选举结果,须报校学生会备案后方可生效。各院学生会的机构设置可参考校学生会的部门设置,视本院工作需要决定,报校学生会备案。

各院学生会职权:

1、负责本院的学生会工作。

2、执行校学生代表大会、各院学生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

3、各院学生会应积极参加校学生会组织的全校性活动。

4、收集同学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向上级学生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应。

5、各院学生会应按时完成学代会委员会和校学生会主席团布置的各项任务,并根据各院具体情况开展工作,定期向学代会委员会和所在各院分团委汇报工作,并接受工作考核。

6、各院学生会主席须按时参加校学生会召集的各院学生会主席会,报告工作,交流经验。各院学生会应与校学生会保持及时、密切的联系,积极沟通,协调一致。

第二十条 班级学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班委会)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由班级内全体会员选举产生,对班级全体会员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班委会设班长一人,主持班委会工作;可设班委若干名协助班长工作。

班委会职责:

1、贯彻执行校学生会、所在各院学生会的决议。

2、负责召开班级全体会员会议。

3、与班级团支部书记一起,共同努力,抓好班级全体会员的思想、学习、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北京物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所有。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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