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正文

中共北京物资学院委员会党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物院党发〔2010〕12号)

2015年07月07日 10:40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保障党员权利,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力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试行)》(京教工[2010]10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紧围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不断增强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推动我校高水平特色型大学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  党务公开的工作目标  

有效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努力建立和完善学校党内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和党内民主监督制度,扩大党内外监督,提高党内事务的透明度,保障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形成以制度管权、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的局面。  

第四条  党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服务大局,促进发展。  

(二)依法依据,积极稳妥。  

(三)因地制宜,务求实效。  

(四)科学规范,突出重点。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党务公开是指学校党委、基层党组织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通过一定形式将党内事务和有关信息真实、及时地向党员或群众进行公开。  

第六条  党务公开不得泄露党内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有关事项,不得损害组织和个人的合法利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第二章  党务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学校党委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公开的项目。  

(二)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学校党委研究制定的重要决议、决策、政策和规定情况。  

(四)学校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完成情况。  

(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包括考察预告、任前公示、考核奖惩情况。  

(六)党组织建设情况,包括组织设置、党内选举、党员发展和党员队伍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党内考核表彰、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基层党组织活动立项等各类党建主题活动情况。  

(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包括民主生活会意见征集和整改落实情况、领导干部述廉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情况。  

(八)群众反映突出的有关党务工作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九)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和联系教学院系情况。  

(十)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党委要求公开的项目。  

(二)对学校党委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研究制定的重要决议、决策和规定。  

(四)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完成情况。  

(五)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包括党支部设置、党内选举、党员发展和预备党员转正情况、党员教育管理和党员奖惩情况、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党建主题活动情况。  

(六)群众反映突出的有关党务工作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七)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成员工作分工情况。  

(八)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包括民主生活会意见征集和整改落实情况、领导干部述廉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情况。  

(九)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三章  党务公开的类型、程序、形式和时间  

第九条  党务公开的类型  

党务公开分为法定公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种类型。  

(一)法定公开。凡属党内规定要求公开的内容,要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二)主动公开。对本级党组织制定的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主动予以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对党员、群众要求公开的事项,经党组织研究,认为可以公开的,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条  党务公开的程序  

党务公开一般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等程序办理。  

(一)提出  

学校党委的党务公开事项由党委职能部门提出。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的党务公开事项由本级党组织提出。党员、群众要求公开的事项,由党员、群众申请人提出。提出的党务公开申请,应包括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时间。  

(二)审核  

1.党委职能部门提出的党务公开事项,由学校党委分管领导审核,特别重大、敏感的事项由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报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审核把关。  

2.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提出的党务公开事项,由本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核,特别重大、敏感的事项由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报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把关。  

3.党员群众要求的党务公开事项,向学校提出的,按审核1的程序进行审核;向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提出的,按审核2的程序进行审核。  

(三)公开  

对审核同意公开的党务事项可以按照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时间进行公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可以采取分步公开的办法,先公开初步的方案或意见,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并修订后再公开。对党内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党员群众利益的一些敏感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有的仅限于党内公开,有的要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公开。  

(四)反馈  

党务公开后,对党员、群众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党组织必须认真研究整改,有些重大问题整改后要再次公开。对党员、群众提出的党务公开申请,经审核不予公开的,要对申请人进行反馈,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对署名意见,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本人。  

第十一条  党务公开的形式  

党务公开的形式,以多样、方便、实用为原则。  

(一)在党内公开的,可通过党内会议、文件、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二)在党内外公开的,可采用会议、文件、通报、党务公开栏、宣传栏、校园网、校报、校园广播等渠道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党务公开的时间  

党务公开的时间以经常、动态、及时为原则。  

(一)公开的时间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定期公开与不定期公开相结合。  

(二)坚持固定内容长期公开,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阶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党员、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公开,重大、重点事项适时公开。  

第四章  党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党委委员及党委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全校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负责学校党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协调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的党务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  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成立党务公开工作小组,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负责党建、组织和纪检的委员为成员。  

第五章  党务公开的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党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纪委书记任组长,纪委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纪监审办公室、宣传部、工会负责人,民主党派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党员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纪监审办公室。  

第十六条  党务公开监督的主要内容  

党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程序是否规范,形式是否恰当,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效果是否明显。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定期组织检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务公开工作推行情况。对党务公开工作取得良好成效的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未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容实施党务公开,出现工作失误,导致矛盾激化,影响学校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所在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第十八条  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要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学校召开2015-6次书记例会 下一条:党务公开工作责任分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