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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基层党建工作相关制度与规则的通知(物院党组通〔2015〕5号 )

2015年06月12日 18:17  点击:[]

 

各院(部)级党组织:   

2015年4月9日-21日,党委组织部对14个院(系)级基层党组织进行了走访,就基层党建的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调研中发现,院(部)级党组织在党建基础工作方面,存在一些较为普遍的工作误区和疏漏。为了进一步规范基层党建工作,提升党建科学化水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北京市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做出以下重申。   

一、关于院(部)级党组织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机制

1、因工作调动、学生毕业等原因造成院(部)级党组织委员会成员不齐时,除当年内有到期换届的计划之外,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委员,补选程序严格按照《北京市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规定》和《北京物资学院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2、院(部)级党组织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   

3、院(部)级党组织书记是本单位党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党建责任,认真谋划扎实开展党建各项工作,年度考核要按要求进行基层党建工作述职;委员会各成员要按照《中共北京物资学院总支部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4、院(部)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   

5、院(部)级党组织要健全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组织员培训的工作机制。   

6、院(部)级党组织要有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要按年度对本单位党建情况、积极分子和党员队伍状况进行分析和研判,要按要求规范填写《党支部工作手册》。(院(部)级党委在上级下发《党委会工作手册》之前仍使用《党支部工作手册》)   

二、关于党支部的设置与工作机制

1、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方可单独设立党支部。   

2、各院(部)级党组织因工作需要调整支部设置的,按程序事先要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打报告,批准后方可调整支部。   

3、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要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人组成,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立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支委会、支部书记产生后,由院(部)级党组织及时向学校党委组织部书面报备。   

4、教学单位要尽量按系、教研室、专业设置教师党支部、学生党支部;教师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要尽量一一对应,以便于开展支部共建;支部名称尽量以系、教研室或专业命名;研究生党支部尽量设立在班级上,以班级名称命名。   

5、每一名党员党籍只能归属在一个党支部,在党籍所属的党支部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投票表决权。根据工作需要,党员可以以列席的身份参加其他支部的组织生活。   

6、党支部要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支委会至少每月一次,全体党员参与的组织生活至少每月一次,每年度按要求召开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   

7、党支部要有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党支部工作手册》要按要求认真填写,各院(部)级党组织要定期检查指导各党支部的《党支部工作手册》的记录情况。   

三、关于党员发展、教育与管理

1、要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党员活动,加强党员活动的政治性、原则性和战斗性,丰富党员活动的内容与形式。   

2、要通过党课等形式开展党员教育,党员每年培训总学时不少于32学时,其中在线学习不少于12学时。各级党组织的书记和委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累计不少于56学时。   

3、每年度按规定开展党员民主评议,并且要用好评议结果,对落后党员、违规违纪党员要敢于严格管理与惩戒。   

4、要谋划设立党员岗位,围绕单位中心工作调动与发挥党员模范作用。   

5、各级党组织书记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执行《中共北京物资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抓好党员发展质量工程。   

6、各级党组织要相互配合,维护和运用好“北京市党员管理系统互联网云平台”系统,按要求完成每年的党员统计工作。   

特此重申,请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物资学院党委组织部   

2015年5月28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北京物资学院党员领导干部联系民主党派和与党外人士联系交友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物院党发〔2012〕29号) 下一条:关于重申几项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制度的通知(物院党组通〔201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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